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市监处字〔2019〕121号当事人:熊琴羡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2019年12月16日,新城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北大街过渡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柳江区拉堡镇农贸北大街临时过渡市场内从事成衣等日用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行为涉嫌无照经营行为。为弄清案情,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于当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人员为:覃海军、李国信。2019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通过对现场进行拍摄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2019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2月24日,由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未查询到熊琴羡办理《营业执照》的证明。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熊琴羡从2019年10月9日至本案查获时止,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柳江区拉堡镇农贸北大街临时过渡市场销售成衣等日用品。在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从柳州市经销商购进成衣等日用品在拉堡镇农贸北大街临时过渡市场销售。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销售日用品获取营业额12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有经营台账,无法计算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所获取的销售毛利。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二)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情况;(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四)经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熊琴羡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以上证据和笔录有当事人的签名认可。本案调查终结后,2019年1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市监处告字〔2019〕12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不存在安全隐患,且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并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有较好认错态度并积极要求改过。截至案发时未发现有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广西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八、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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