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预算、申报、核拨、使用等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专项资金。主要指年初预算所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遵循“专项申报、严格审批、专款专用、节俭效能、跟踪问效”的原则,实施财政管理与监督。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的建设和大中修及城市桥梁、排水专项维修,主要包括:(一)市政工程设施: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管渠、灯饰、公共建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二)其他公共设施:城市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路牌等。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拨付第五条: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可用财力规模提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及项目单位的拨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审核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资金拨付建议。第七条:已完工项目在财政结算评审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75%。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切实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第十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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