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六)政策信贷合同;(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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