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摘要】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是现代科技运用于金融领域的必然结果,是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与金融的结合,直接改变了金融业态及其商业模式。金融科技在我国已经成为法学与经济学的焦点问题。随着金融科技时代来临,监管科技处于发展“瓶颈”的同时也迎来发展机遇。【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科技金融市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风险的监管始终保持在几度警觉的程度,特别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各国监管层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日趋严厉。然而伴随科技的高速发展金融系统呈现出全社会的泛金融化,普惠金融[1]更是要求讓更多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参与进金融体系,享受到金融福利。金融科技的发展普及使得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技术不得不发生改变,监管科技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用而生。(一)金融科技的概念。金融科技(FinTech,FinancialTechnology的缩写)是金融和科技的高度结合,涵盖了数字货币、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诸多领域。金融科技一词最早是在2011年被正式提出,最早是指科技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为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服务。狭义的金融科技是指非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各项能够应用于金融领域的技术重塑传统金融产品,服务于金融机构组织的创新金融活动。广义的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创新在金融业务领域的应用。2016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StabilityBoard,FSB)在发布的有关金融科技的专题报告中指出:金融科技是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能够创造新的业务、模式、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学术界对金融科技的讨论所涵盖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金融科技的理论内涵及其外延仍处在持续变化之中,但其核心基本都围绕“金融”、“科技”、“创新”等内容。从其本质出发,我认为金融科技是指非金融企业借助其所享有的优势技术对传统金融的市场、服务、产品和模式进行的颠覆性创新和改革,它强调科学技术对金融带来的显著影响,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形成了有别于传统金融而又服务于传统金融业的全新金融业态。(二)监管科技。监管科技(RegTech,RegulationTechnology的缩写)产生于英国,最早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TheFinancialConductAuthority的简称)提出,FCA认为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一个衍生物,是金融科技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的自动化解决方案,利用新技术更有效地解决监管合规问题。2015年德勤(Deloitte)发布《监管科技是新的金融科技吗》的研究报告,归纳了监管科技的四个特征:首先是敏捷性,即应对错综复杂数据组会进行快速处理;然后是高速性,即能够快速生成问题报告与解决方案;其次是集成性,多个监管数据之间结构共享,并对多重要求形成统一的合规标准;最后是分析性,即像金融科技一样利用智能分析技术挖掘处理数据,释放数据的潜力和价值。德勤的四个特征充分表明,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技术应用于监管层面的产物。香港大学金融法教授道格拉斯·阿勒在2016年指出,监管科技不仅仅属于金融科技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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