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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解读《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律师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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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案例】:小张去年12月1日入职芝罘区某公司,月薪1500元。公司一直未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今年8月31日,小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双倍支付工资。【裁决】裁决用人单位向王某支付七个月的双倍工资。【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之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补偿工资标准为“全额工资”【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过程中,李某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500元,李某的工资单上显示:上述1500元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基本工资1100元、加班工资200元、岗位津贴200元,同时,在发放时还扣除了李某每月在公司吃饭费用100元。李某要求公司以1600元为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只以基本工资1100元计发。【裁决】本案中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100元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李某每月实际发到手的工资为15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王某应得的工资,故应以1600元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解读】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在实际操作当中,“基本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等几种“工资”概念的使用,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资”计算标准往往避高就低。■试用期工资不低于80%【案例】2008年6月中旬,烟台某公司汪女士称,公司规定:试用三个月,期满且合格者可以转正。转正后工资为1200元,试用期工资为正常工资的一半即600元。汪女士同意了。工作不久,她发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遂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咨询,同时知道了最低工资的规定,烟台市2008年最低工资为760元,而其试用期工资才600元。【解读】目前许多单位试用期内给的工资低,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条例》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个80%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试用期的权益。此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社保金不能变现支付【案例】2008年10月下旬,某公司职工王某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向劳动仲裁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王某称其老家在青岛,如果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再将社会保险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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