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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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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县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 一一年四月日抄送: 璧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高交易效率,规范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资源共享和公共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5 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 3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 39 号令)、《中共璧山县委办公室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璧山委办发[2011]36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政府集中采购、国有产权和股权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监督管理。第二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统一交易市场。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公管委),负责对本县行政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组织协调,提出指导性意见。设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在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公管委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督促检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行业部门制定、执行、落实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组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作为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县公管委和县公管办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县政府授权,履行本县行政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或代理机构职能,对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出具公共资源交易鉴证证明或者确认书,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第四条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把交易制度关、程序关和监督关,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第三章范围和职责第五条本县行政辖区内下列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的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行为,必须在县交易中心内进行: (一)限额以上全县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 (三)县属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纳入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除外);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 (五)政府投资或特许经营项目,采用 BT或 BOT 等模式进行建设的投(融)资人的选择; (六)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客运线路经营权、交通资源以及政府所属公共设施、物业管理资源等的出让、招标和采购; (七)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以及预算内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 (八)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九)农业综合开发、重大科技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予以核定。县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为项目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价、水保意见、资金筹措方案、工程预算和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县交易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为工程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提供服务,受理招标投标事项,组织招标文件审查, 发布招标信息,提供招标投标场地,提供招标投标查询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公示招标投标结果,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场内监督,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鉴证证明或者确认书,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送县公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备案。第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由县地价委员会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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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