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境内注册地变更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在您办理本事项之前,我们为您提供了一份相关事项告知书,请您仔细阅读了解:
简要描述
登记机构核准注册地变更登记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上海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沪国税所〔2010〕157号)
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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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注册地变更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企业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办结时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
回复文书:《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境内注册地变更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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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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