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T-ZN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T-ZN113429—2012动火用火作业安全规程2012-11发布2012-11实施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制钠事业部 发布Q/LT-ZN113429—2012动火用火作业安全规程1 目的为了规范事业部不同场所的动火、用火作业,根据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严重程度,对动火、用火作业进行分级,做到分级管理、监督。2 适用范围适用于制钠事业部的各类动火作业。3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事业部安全管理部或分厂安全员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岗位主操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岗位主操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4 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及设备内作业等重要部位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特殊类动火安全作业证。 特殊类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安全员签发。动火作业负责人到动火单位安全员处办理作业票,并进行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落实并补充主要安全措施,并经动火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相应的专工、岗位主操、分厂厂长和事业部安全部长签字认可并补充主要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检修作业。作业结束后,由专工、岗位主操、横班主管负责验收签字,动火负责人将作业票交厂安全员留档。 一级动火,指在存在较大易燃、易爆危险性生产区域内(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在该区域内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可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较多的人员伤亡。 一级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一类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安全员签发。动火作业负责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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