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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大校发〔2014〕7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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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大校发〔2014〕74号关于做好学习贯彻章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已经省教育厅核准并于10月10日公布生效,现予印发。为保障《章程》的顺利施行,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各单位要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章程》,进一步凝聚共识,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章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以《章程》为依据,启动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各职能部门是制度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宜废则废、宜改则改。有必要在某一领域新建规章制度的,依据管理权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废、改、立工作,构建适应学校发展的统一、科学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三、按照管理职责,以《章程》相关内容为依据,及时更新有学校识别系统的介质、载体。西北政法大学2014年10月14日西北政法大学章程序言西北政法大学(以下统称“学校”)的办学历史渊源于中国共产党1937年创办的陕北公学和1941年的延安大学,历经西北人民革命大学、西北政法干部学校、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等时期。1958年经陕西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西北大学法律系并入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成立西安政法学院。1963年更名为西北政法学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文革”期间学校停办。1978年复校,先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主管。2000年划转陕西省,成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学校。2006年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学校弘扬老延大“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立足陕西、面向西北、服务全国,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治校方针,锐意改革,开拓创新,为国家特别是西北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为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治理结构,规范治理行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是国家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定名为“西北政法大学”。学校简称为“西法大”;英文译为Nor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缩写为NWUPL。第二条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条学校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300号。学校现有雁塔校区、长安校区两个校区。学校互联网域名为。第四条学校校训为“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第五条学校徽志为圆形徽标,包含中英文校名、“政”“法”两字拼音首字母和天平、宝剑、古城墙图形。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第六条学校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职能,建设全国一流的教学研究型政法大学。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秉持“法治信仰、中民情怀”的育人理念,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第八条学校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其他形式和类型教育。第九条学校建立以法学为特色,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第十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根据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学校支持各学院发挥办学自主性,保障和督导各学院履行职责。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举办者具有下列职权:(一)依法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二)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四)对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监督、评估;(五)对学校教育经费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举办者履行下列职责:(一)支持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二)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四)依法保障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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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