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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备忘录.doc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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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行为, 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管, 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了《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 《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申请表》(可在 或)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抄送:各县(市、区)建设局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管,防止不合格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用于市区建筑工程, 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和国家住建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 2008 〕 147 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市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工作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具体委托扬州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组织实施。通过备案审查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颁发《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由市墙改节能办在相关网站定期公布。《备案证书》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第三条取得《备案证书》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方可在市区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 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通过,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备案范围及申报程序第五条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是指有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有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 并和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 1 、外墙保温系统(含墙体自保温系统); 2 、楼屋面保温隔热材料; 3 、节能门窗、玻璃幕墙; 4 、建筑外遮阳; 5 、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6 、其他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按《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实行会办制度。申请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 应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备案申请, 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市墙改节能办负责初审, 符合要求的, 由市墙改节能办集中提交市城乡建设局会办; 不符合要求的, 自收到申报材料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退回申报材料。第八条会办会每两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双月的最后一周。会办会审查通过的,颁发《备案证书》,审查不通过的, 自会办会后 3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退回申报材料。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请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工艺、设备先进,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资源环境特点,有足够的供货能力; (三)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四) 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 具有上岗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满足生产要求的产品出厂检测试验室; (六)有相应的生产和施工资质。第十条申请建筑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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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