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建矿诈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赵建矿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建矿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侯伟岭有以下几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赵建矿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被告人史建军、赵建矿《讯问笔录》:被告人史建军首先提议,后又叫的赵建矿,在2012年7月份的一天,史建军纠集另外四名被告人到登封进行诈骗。赵建矿是在史建军的唆使下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二、被告人赵建矿是初犯、偶犯;赵建矿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同时是受第一被告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三、被告人赵建矿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赵建矿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赵建矿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四、被告人赵建矿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因事发后被告人赵建矿人身一直受到限制,无法联系到家人,赵建矿表示一旦联系到家人后,愿意尽快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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