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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园条例修订草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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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历史、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遗址公园、历史名园、博览园等)、带状公园(滨河公园、环城公园等)、社区公园、街旁游园等。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服务与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点等区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公园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的稳定来源。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公园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宗教、工商、公安、价格、交通、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其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管理机构或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管理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确定管理单位,并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机构(单位)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第八条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名录、类别、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行业培训和交流,协助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接受捐赠、资助的单位,应当将收到的财物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第二章规划、建设和保护第十一条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市辖县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由所在区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明确规划布局、功能形态、控制原则等,并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专项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二条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利用历史文化遗址新建综合公园;(二)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建设社区公园;(三)结合本市自然、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和公众多样化需求建设专类公园;(四)各区、县至少建设一个综合公园;(五)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居住区设计规范配置相应的公园绿地,旧城区改造应当结合改造规模和周边公园布局情况,确定公园建设规划。第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园用地控制线划定公园周边保护范围,明确建设要求,实施周边控制管理,并在公园显著位置公布。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新建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出入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第十四条规划确定的公园和已经建成的公园,其用地范围、性质和绿线应当严格保护,非经法定的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市政道路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同类、就近的要求补足面积。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五条公园设计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工业遗存、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第十六条公园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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