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所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农电所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促进预算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有效提高预算运行质量,依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预算是各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人事部门上报人员变动情况,业务部门上报年度收支情况,汇总财务部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第三条预算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预算要覆盖部门所有资源的完整预算,囊括各部门的全部收入和支出。财务部门要坚持财政预算内外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预算内、外各项收支计划。(二)真实性原则。预算应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根据发展目标和现有资源的配置情况进行编制,各项收支要符合客观实际,要有真实可靠的预算依据,不得隐瞒与虚列收支内容。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农电所本级,下属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预算编制的内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其中,事业收入主要为勘测设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杂志征订收入等;经营收入主要为培训收入、管理费收入等;其他收入主要有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房屋出租收入等。(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等。其中,基本支出预算是保障本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是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公益科研类和其他类项目支出;经营支出主要是经营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及税金等。第六条所有收入、支出全部统一纳入预算,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第七条人事部门核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和人员结构等。各业务部门分析所在部门财务收支和工作任务等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基本支出的内容,测算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第八条结合单位职责履行需要,提出项目规划,对项目开展前瞻性研究、科学论证,经遴选提出申请财政拨款计划。按上级单位下达的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严格按下达的内容和金额编入预算,未经允许不得改变。如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在金额和内容上与建议预算不符的,应按控制数对项目进行调整,并在说明中详细说明。第九条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和有关变化,找出影响本期预算的有关因素,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预算的要求,预测总体收支规模,提出预算支出的重点与安排建议。第十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和支出预算,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规定标准的采购品目或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如有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小汽车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配置标准和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并进行详细说明。第十一条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等规定编报预算报告。预算报告的内容包括:(一)预算编制说明。主要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和年度中心工作任务,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预算收支的总体情况与各经费项目的具体测算编制说明,预算项目的预期目的、内容及详细的预算方案,项目实施的措施与效果,以及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二)预算报表。(三)申报项目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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