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和管理培训企业版演示教学.ppt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和管理办法解读培训的主要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一)、放宽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通知》明确了10类视同自产货物,同时对取消原来比例的限制。增加上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企业收购同类型或相关性产品;调整集团公司视同自产规定;增加生产企业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明确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对外援助的货物。《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三)、委托出口货物范围有变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取消原来对受托方限制的规定,新规定对受托方未有禁止性规定,即生产企业亦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交委托方退税。《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四)、重新明确免税品销售税收政策“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退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所属免税店的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免征进口税,在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国产货物,实行退税。免税店零售免税。”《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五)明确视同出口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六)、调整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七)调整进料加工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八)、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政策分国内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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