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法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一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基础上,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造成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实施欺骗和不忠诚行为;(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结束后6个月内或其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后6个月内发现其雇员的不忠诚行为,以先发生者为准;(三)被保险人在发现其雇员不忠诚行为之后12个月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六条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与本身职务无关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二)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的变更、针对该违法雇员的雇佣职责或条件发生变更、在未得到保险人认可的情况下减少该雇员的报酬,或者被保险人对账目的准确性未采取预防和检查措施,由此所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三)被保险人雇员在保险期间之前的欺骗和不忠诚行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人获知其雇员的欺骗和不忠诚行为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之后,该被保险雇员继续实施欺骗和不忠诚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五)账目清理出现的差额或库存盘点发现的短少。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 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二条保费二雇员人数>每人保费>赔偿限额系数(包括每人限额、每次限额、累计限额)>免赔调整系数X其他风险调整系数。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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