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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2010).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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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颁布日期:20101125实施日期:20110101颁布单位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家版权局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5日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第四条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第五条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六条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三)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五)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六)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七)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第七条著作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出质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五)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第九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并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第十条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书应载明补正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第十一条《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二)出质著作权的基本信息;(三)著作权质权登记号;(四)登记日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应当标明:著作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三)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五)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六)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四条著作权出质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权利。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权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质权登记:(一)登记后发现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二)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影响质权效力的生效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三)著作权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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