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行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提案提交监事会审查决定。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外部监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监事会批准后产生。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监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补选。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经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二)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四)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五)负责向监事会推荐外部监事候选人;(六)根据监事会决议和工作计划参与监督检查活动;(七)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的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第七条监事选任程序按照本行监事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实施细则执行。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发出有关会议材料。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可委托由其他委员代为主持。每次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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