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一、总则 1、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 2、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健康情况征询表”(见附表) 4、非固定点献血者只进行体格检查和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见附表) 5、献血者血液化验初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二、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1、年龄:18——55周岁。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12——20/9——12K/pa,脉压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 4、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无肿大。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三、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1、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2、血比重筛选:硫酸酮法男≥,女≥,或者比色法。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阴性,或者赖式法:≤25单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酶标法:阴性。 6、艾滋病病毒抗本(HIV抗本)酶标法:阴性。 7、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8、复检上述1、2、3、4、5、6、7项。 9、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能参加献血(以临床化验报告为准)。 10、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四、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五、有下列情况之一暂不能献血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7、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1、性病、麻风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 (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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