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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教育体育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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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向全市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绵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我局起草了《绵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意见。为确保该办法符合绵阳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现公开向绵阳市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个人于2013年6月13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市教育体育局政策法规科。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联系人:赵永强通讯地址:绵阳市体运村路6号邮政编码:621000电子邮件:970222738@传真:0816-2210842附件:绵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绵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以实施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第三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及教育机构布局规划的实际需求。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不得从事军事、警察、政治等培训,不得开展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第五条市政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设置教育机构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教育体育局初审,并由市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做出审批决定。第七条申请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记录。举办者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所限制的对象。(二)有规范的名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决策机构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当具有同层次教育教学经验3年以上。(三)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单位(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其中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个人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相对独立、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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