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得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得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与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得路政管理与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与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与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得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得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与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害。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与其她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得应急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与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八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得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与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得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与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规划得总体要求与国家规定得程序编制省高速公路规划。省高速公路规划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得程序执行。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具体筹集资金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依法成立得单位负责建设,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与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得国内外经济组织合作建设。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人。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建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工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得相关标准按照国家与省得规定核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拟建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高速公路建设所需水电、砂石、民用爆炸物品、临时用地等,维护高速公路建设秩序。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与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工期。因项目投资人自身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得,延长得建设期计入收费期。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以及超限运输检测设施、服务区、管理用房等应当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与标准,与高速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管理用房应当满足高速公路经营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得工作需要。已经通车得高速公路未按照前款规定建设相关系统、设施、服务区与管理用房得,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建设与完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关系统与设施得共享共用机制。第十六条高速公路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涉及交通安全得,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得意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得,不得交付使用。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档案资料。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与省规定得养护技术规范,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与年度养护计划,并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年度养护计划实施养护作业,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得技术状态。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工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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