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侵权主体必须明确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景田公司于1999年6月2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 瓶子( 600 )" 的外观设计, 并于12月 17日被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2000年初, 景田公司发现写有北京东华步步高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步步高牌优质天然矿泉水在市场销售,该产品的包装瓶型与原告景田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原告景田公司认为被告东华步步高公司存在侵犯其专利的行为, 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称:景田公司在实施" 瓶子(60 0) " 外观设计专利后取得了显著效益。2000年4月,我公司在北京、江西等地陆续发现由被告东华步步高公司生产的与我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瓶型相同的矿泉水产品。被告的这一侵权行为仅在北京地区就给我公司造成70万元损失。被告东华步步高公司辩称: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生产、销售过步步高矿泉水。由于不具备生产矿泉水的条件, 到目前为止, 我公司也没有生产矿泉水的计划, 更不可能盗用原告的专利瓶型, 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景田公司对其"瓶子(600) " 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但原告景田公司在指控他人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时, 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 故驳回原告深圳景田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分析:本案中,侵权者使用了与北京东华步步高食品有限公司名称相近似的名称, 景田公司由于没有调查清楚专利侵权人, 误认北京东华步步高食品有限公司为侵权人, 以至于被驳回诉讼请求。因此, 处理专利侵权案件, 一定要查明谁是侵权者。企业要查明侵权者的身份情况, 或去工商局查阅侵权企业的全部档案, 全面了解侵权者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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