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基本规范“护家(加)爱护(互)权利需遵守十不准”第一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第三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第四条,明理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2,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3,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4,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5,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等物品。 6,不偷窃,赌博。 7,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8,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9,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10,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第二章生活规范“起床/,穿囚服/,打扫卫生/,洗澡/吃饭,走路(行进)/不抽烟,看病/要报告,野外/回答问题/就睡觉”第七条,按时起床有次序洗漱,如所;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第八条,按要求穿着囚服,佩带统一标示。第九条,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第十条,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第十一条,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到剩余饭菜。第十二条,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第十三条,不饮酒,不违反吸烟。第十四条,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第十五条,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第十六条,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第十七条,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第十八条,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第三章学习规范“接受思想、心理教育,遵守纪律,上课劳动要结合,读健康书,参加活动,强体质。”第十九条,接受法制,道德,形式,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第二十条,接受心里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第二十一条,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第二十二条,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第二十三条,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第二十四条,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第二十五条,参加文娱活动,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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