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闵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永林,男,原系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7月2日被监视居住,7月5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卫平,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耀杰,男,原系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7月2日被监视居住,7月13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世福、杨洪,上海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建刚,男,原系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现场负责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辩护人朱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卫英,女,原系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莲花河畔景苑”二标段名义项目经理,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7月2日被监视居住,7月5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辩护人石金荣、黄永菊,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耀雄,男,原系“莲花河畔景苑”土方开挖工程的承包人员,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监视居住,7月5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辩护人高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乔磊,原系上海市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总监理,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7月2日被监视居住,7月5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辩护人夏吉先,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永林、张耀杰、夏建刚、陆卫英、张耀雄、乔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永华、陈晖、代理检察员胡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永林及其辩护人赵卫平,被告人张耀杰及其辩护人陈世福、杨洪,被告人夏建刚及其辩护人朱伟,被告人陆卫英及其辩护人石金荣、黄永菊,被告人张耀雄及其辩护人高明,被告人乔磊及其辩护人夏吉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琴,以下简称梅都公司)与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众欣公司承建梅都公司开发的“莲花河畔景苑”房地产项目。同年9月,梅都公司与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泉,以下简称光启公司)签订“莲花河畔景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光启公司为工程监理单位。2006年10月,梅都公司取得上述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期间,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琴(另案处理)指派被告人秦永林任“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管理现场施工事宜;被告人张耀杰指派被告人夏建刚任“莲花河畔景苑”施工现场安全、防火工作负责人;被告人陆卫英被众欣公司指派为“莲花河畔景苑”二标段项目经理;光启公司指派被告人乔磊任“莲花河畔景苑”工程总监理。2008年11月,被告人秦永林接受张志琴指令,将“莲花河畔景苑”项目的地下车库分包给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的被告人张耀雄进行开挖。后被告人秦永林及张志琴为便于土方回填及绿化用土,指使被告人张耀雄将其中的12号地下车库开挖出的土方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2009年6月,被告人秦永林及张志琴为赶工程进度,在未进行天然地基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仍指使被告人张耀雄开挖该项目0号地下车库的土方,并将土方继续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堆高最高达10米。被告人张耀杰作为众欣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任由梅都公司将合同约定属于总承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土方开挖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人张耀雄,以及违规堆积土方。被告人夏建刚作为安全、防火工作负责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对违规开挖、堆积土方行为不予制止。被告人陆卫英明知众欣公司将其指派为“莲花河畔景苑”项目经理,怠于履行职责,任由梅都公司将该项目的0号地下车库违法分包及进行违规施工。被告人乔磊作为工程总监理,对梅都公司指定没有资质的人员承包土方施工及违规堆土的行为,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制止和报告主管部门。2009年6月27日5时许,“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倒塌,造成作业人员肖德坤逃生不及,被压窒息死亡。经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审价,上述7号楼土建及安装造价计人民币6,692,979元。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管小组在“莲花河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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