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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视角下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的“礼”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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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视角下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的“礼”与“法”摘要:正迄今为止,费孝通对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作出的“乡土性”论断,仍是看待乡村乃至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视角。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以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相对封闭的生活方式为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乡村伦理关系、道德生活样式和对人与人之间公平、公正关系的基本理解。今天,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转型相伴随的,是以农业的工业技术化、农村的城镇化和农民的流动性、市民化为基本内容的乡村社会变迁。鉴于“乡土中国”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中的巨大变化,有学者提出了“新乡土中国”的论断。伴随着“乡土中国”向“新乡土中国”的转变以及乡村社会市场化、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公共生活空间的扩大,历史上维护乡土社会秩序的礼治在今天越来越不足以充分料理愈加复杂的乡村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传统的对于公平、公正的理解也不断受到冲击与挑战,而体现着新的秩序与公正性的法治虽进入乡村却仍遭遇诸多困难。因此,厘清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礼治和法治的关系,把握其在当前的基本态势并实现两者的互动与整合,对于转型期乡村社会的秩序维护和社会和谐,确立一种新的涵盖道德与司法领域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公正观,以及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宏旨,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价值。一、礼治、法治与乡村社会秩序作为典型的“中国话语”,“礼治”随着“礼”这一概念本身的发展而内涵不断变化。“礼”最初意指宗教祭祀中的礼仪。其后,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礼”逐渐成为经济、政治和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和制度体系,以确立和维护体现长幼、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即所谓“礼制”,并在两周时期上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而具有了“礼治”的含义。“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世也。”(《左传,隐公十一年》)易而言之,礼既包含以外在礼仪、习俗等形式存在的显性或隐性规约系统,也包含以内在伦理判断和道德心理为内容的道德情感和价值选择,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治基础,在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同时,也奠定了一种传统的公正观,即合乎礼制要求的伦理生活,对于所有人而言都是公平的,以“非礼”的待遇对待他人,便意味着对其的不公正。较之“礼治”的中国传统,“法治”无论从概念上还是实践上都更多体现出西方的价值理念和思维范式。在“法治”的诸多界定中,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两层含义的论述无疑是影响最为深远并得到广泛认同的。“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在亚氏看来,法治是对良法的普遍服从。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所构成的法治的形式要件和法的优良性所构成的法治的实质要件。19世纪英国法学家戴雪从三个角度阐述了法治概念:其一,法治意味着法律的至髙无上并排除特权的存在;其二,法治意味着所有阶层平等地服从普通法律和法院的管辖;其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作出的实际判决上。可以说,近代以来,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和完备以“权力制约”和“权力制衡”作为基本思路和方案,尽管出现了多种流派与发展脉络,但总体上看,都主张国家保障个人合法权利,并强调在立法、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体现法治原则。而这种法治原则中的核心价值,便是现代社会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礼”与“法”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中国古代法律受儒家伦理思想和礼教的支配,正如瞿同祖在阐释中国传统礼法关系时强调:“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代表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亦即古人所谓纲常名教。”由此,中国传统社会既以法维护“纲常”之礼,从而在礼的目标下安顿了法的地位,又通过“以礼入法”的形式安顿了礼的地位,从而形成了礼先法后、法具礼意、礼法融合的相互关系。如果将中国传统社会定义为“礼治社会”可能失之简单绝对而遭受质疑,但是,礼治是维持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方式,这一判断已成为共识性理解。费孝通指出,“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那么可以说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这也就意味着,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公正,对于习惯了传统礼治秩序及其所隐含的公正观的中国人来说是陌生的。事实上,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中已出现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其与执法的官僚体系均未真正渗透到广阔的乡土社会。原因在于:其一,与中国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的国家机构设置相对应的是“国法不下乡”。换言之,国家法律只是乡村社会的一种制度外壳,而基层村庄更多依靠以村规民约为主要形式的乡村自治。其二,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自觉守礼俗”的内部礼治秩序相对应的是“轻易不告官”。不到万不得已,农民不会将问题诉诸法律。一方面,外部力量的介入会破坏村庄共同体的持续团结;另一方面,“打官司”也未必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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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