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与原办法的十二大不同新从XX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与原对比学习,主要存在以下12个不同。一、 扩大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新(试行)(以下简称)扩大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由原来的内资企业扩大至所有的居民企业,不仅包括原来的内资企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发展的需要。二、 限定了核定征收的方法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将核定征收主要分为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其他方法三种,新则只有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取消了其他方法。三、增加了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规定,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与比较,第三项和第六项属于新增情形。四、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明确,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压滤机滤布(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五、 明确了核定程序的时限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纳税人收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而只是规定“通过填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办理,没有明确要求税务机关送达征收方式和办理时限。六、 年度核定时间后延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而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月-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七、 采取先调整方式解决争议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而规定,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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