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5月修订)浙理工研〔2012〕2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第二章 新生入学第三条研究生新生(以下简称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为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或在新生复查期限内发现患病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在报到期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为有效。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经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养。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期满1个月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第五条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由新生所在学院复查其入学资格、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业务水平,并检查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由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对复查合格者,学校为其注册,正式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取消入学资格者和放弃入学资格者,其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第三章 注册、考勤与成绩记载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为有效。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已结束,导师确认其当前学期回所在工作单位进行科研和论文工作的,应当在开学后1个月内到校注册并向导师汇报研究工作情况。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注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2周未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学。第七条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学院应当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注册时间结束后两周内将确认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提交给研究生部。第八条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九条研究生无法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不得事后补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十条研究生请假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含1周)由导师批准;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经导师同意,由学院批准。研究生除课题研究需要外,自行联系的实习视为因私行为,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需延期返校,可先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再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证明。第十一条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依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第十二条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出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属于公派出国,具体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并在研究生部备案。第十三条人事档案在本校的在学研究生可向学校申请因私出国、出境(包括旅游探亲、自费留学),按批准期限出行。研究生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具体手续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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