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 年8月5 日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加速我州的经济建设步伐,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公民或组织。第四条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阿坝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奖项设置、评选范围和奖励第五条阿坝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科学技术奖。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分为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六条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 3 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 2 人。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七条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按其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第八条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范围: (一) 在阿坝州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或从州外、境外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含专利技术) ,并消化、吸收、推广应用,为阿坝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人员。(二) 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或专利, 对推动阿坝州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作出突出成绩,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第九条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或推广、运用先进科技成果( 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生物新品种) 和科学管理成果中,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均可申报州科技进步奖。(一) 在我州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 做出创造性贡献, 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我州重大工程、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 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三) 应用于我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为我州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 为我州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发展战略研究、科学的预测评价等软科学成果,取得显著应用效果的; (六)专利技术在我州应用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第十条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第十一条对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能以实际经济效益计算的,应分别计算。杰出贡献奖: 工业类应达到年净增经济效益 300 万元,农业类应达到年净增经济效益 1000 万元;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应达到年净增经济效益 60 万元。二等奖应达到年净增经济效益 30 万元。三等奖应达到年净增经济效益 15 万元。四等奖应达到年净增经济效益 10 万元。年净增经济效益是指项目请奖前三年的实际平均净增经济效益, 或指应用期内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第十二条州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金 15000 元, 二等奖奖金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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