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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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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聊城市城区的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驻聊城市城区以外的市直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聊城市城区(不包括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各乡镇,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聊城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 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票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票报销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分地区、分级别确定: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省内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市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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