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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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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大教字[2013]20号)第一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修订《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大教字(2008)10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校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普教本科学生,在各种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或参与考试违规,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老师应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正,不予改正的,终止其考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一)在试卷开始发放时,将书包和其它非考试用品(如手机、自带草稿纸、电子字典等)放置在非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五) 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六) 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七)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八) 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九) 私自借用计算器、文具等考试用品;(十)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或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二) 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三) 私刻图章、伪造签名等扰乱教学、考试秩序的行为;(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五) 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一) 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肢体中,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存储在手机等电子设备中;(二) 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三) 闭卷考试时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四) 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五)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六) 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的答案雷同;(七) 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学生须休学一年,并办理休学手续。处分考察期从复学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一) 在考场外接收考场内传出的试卷或试题内容;(二) 使用通讯设备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三) 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四) 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五) 在试卷发放后、正式作答前,被发现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六) 被举报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且主动承认错误者;(七) 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考试中途将试卷或试题内容传出考场;(二) 使用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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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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