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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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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实施办法
(共8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推荐
02 软件产品登记
03 软件企业认定(市重点软件企业)
04 深圳市典当行变更
05 深港自货自运厂车指标申请及变更
06 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竞买资格审查(高新技术产业带外)
07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
08 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和信息化认定
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推荐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经审核推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获得国家相关部委批准享受免征三年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以下简称《2009年通知》)第四条;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2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以下简称《2011年通知》)。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即予审核推荐。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已取得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售率低于2%;
(七)接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八)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依据:《2009年通知》第一条;《2011年通知》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确认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机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五)最近一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六)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申报材料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依据:《2009年通知》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该表格可以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或深圳市中小企业便捷服务蓝色通道(。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一)初审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深圳市地税局。
依据:《2009年通知》第二条。
(二)终审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2009年通知》第二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发布申请免征营业税申报通知。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项审计。
(五)公示。
(六)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和深圳市地税局联合发文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推荐。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推荐函,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获得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免征营业税的审核推荐资格。
依据:《2009年通知》第二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年审,但获得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按照《2009年通知》要求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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