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doc山东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机构是进行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实现科学研究目标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学校机构设置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加强学校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更好地利用学校的人才与设备优势,进一步推动学校的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机构的任务:以学科建设为基础,以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着眼于解决地方经济建设所需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发挥现有基础理论的特色与优势,从学校发展和地方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及各级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培养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在建设高水平大学中发挥先导作用。第三条科研机构的发展目标以工程技术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是:建成多学科结合,科研与育人并举,与产业密切合作与联系,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面向行业,源源不断地向社会扩散和辐射新知识、新方法、新产品,培养与培训新型技术人才,在行业中影响力较大的技术或工程研究中心。以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是:建成面向社会开放、流动和联合,省内一流水平,国内甚至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科研基地和学术中心。以人文社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是:建成具有一流水平,国内甚至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中心和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智囊中心、信息咨询中心。第二章科研机构的建立与撤销第四条科研机构按批准机关的级别可分为国家、省(部)、校及院(系)级四个层次,校级分为重点科研机构与一般科研机构。第五条为确保科研机构的质量,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院(系)级科研机构,必须密切联系学科建设需要确立科研方向。第六条申请成立院(系)级科研机构,须填表报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批。第七条成立校级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一) 科研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明确,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重大开发项目。(二) 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比较合理的学术梯队,研究机构中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3人,三年内每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与研究方向相同的学术论文3篇,或理工科人均年度科研经费在5万元以上,或人文社科人均年度科研经费在1万元以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奖励,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三)具备必要的资料积累、实验设备及条件。第八条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的程序(一) 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需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申请书》,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二) 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根据申请,组织论证,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第九条校级科研机构成立三年之内不出成果(无省级以上项目立项、无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或无科研经费、投入产出比达不到预定目标),学校将予以撤销。第十条组建省级以上研究机构,原则上从校级研究机构中择优推荐申报。第三章科研机构的管理第十一条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是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对科研机构进行管理和评估。第十二条科研机构的人员配置实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相结合,学科结构、人员配置要合理,并注重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作用。第十三条院(系)级科研机构的日常及业务管理工作由所在院(系)负责。第十四条挂靠相关院(系)的校级科研机构,日常管理由科研机构负责人负责。第十五条科研机构要有建设规划(三年),年度要有计划。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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