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业务通告收件方:各销售单位发件方:北京首都航空市场营销部签发人:经办人:陈作计联系电话:010-69615121页数:28抄送:计划财务部、运行控制部、呼叫中心关于下发第六版《北京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销售单位:因战略转型需要,首都航空根据市场变化及自身实际情况做出调整部份经济舱子舱位定价标准决定。决定予以下发《北京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第六版票务规定(见附件),此规定自2014年*月*日起执行,届时原第五版票规同时废止。请各销售单位遵照执行。注意事项:一、各销售单位在销售各类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舱位或产品规定、使用条件、限制条件、签转、变更、退票规定,尽到提前告之义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投诉。二、本通知自2014年*月*日起生效。出票日期在2014年*月*日前的客票,若发生客票变更、退票、改签业务仍按北京首都航空第五版票务规定执行,出票日期在2014年*月*日后的客票,若发生客票变更、退票、改签业务按本文件执行。届时原北京首都航空票务规定(第五版)同时废止。二、出票日期在*月*日前的客票,若变更至*月*日后再进行退改签业务处理,则按本规定办理。请各一线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全体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在过渡期间,务必做好旅客解释工作。未尽事宜,另行文下发明确。特此通知一、舱位设置:㈠头等舱(F舱)头等舱子舱位为:P舱(产品舱)、A舱(产品舱)㈡经济舱(Y舱)B/H/K/M/L/Q/J/X/U/E/T/Z/D/S/C/I/V/N/G/O/W/R为经济舱子舱位;其中B/H/K/M/L/Q/J/X/U/E/T/Z/D/S为明折明扣舱位;C舱为经济舱特价自定义舱位;各代码对应的折扣及特性如下:(含)外出票提前7天(含)外出票提前3天(含)㈣、A、I、V、R、W、N舱为产品销售舱位,使用规定按对应产品规则执行;若无产品规则,则按对应的主舱规则执行。,使用规定按对应舱位免票规则执行。《北京首都航空国内航班散客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使用规则》执行。㈤各单位应对旅客定座信息妥善保护,不得随意向外提供,防止旅客信息被窃取或非法泄露。旅客定座信息只有经国家相关机关(公安等)或旅客个人要求的情况下,方可向外披露;当个人在售票柜台查询时,须提供个人的身份证件,待查验确属旅客本人时方可提供;当个人以电话形式查询时,须提供个人证件号码、航班日期、航班号,以上信息与定座信息一致时方可提供相关信息。⑴输入旅客本人电话号码:>CTCM手机号码/PnPn为相应旅客,即OSI项的手机号码必须对应到相应旅客,如:OSIJDCTCM**********/P1,录入第一个旅客的手机号码。⑵输入联系人电话号码>CTCT手机号码如果留下的手机号为联系人的电话,非任意PNR内旅客的手机号码,需要以OSIJDCTCT手机号码形式存储,CTCT代表此号码为代理人或联系人的手机。如:OSIJDCTCT**********,录入联系人的手机号码。二、主要使用规则㈠座位预留时限:各舱位具体预留时限以订座系统中首都航空标注为准(特殊规定除外);网站座位预留时限在订单生成后半小时内必须完成支付,否则座位不予保留。㈡调整变更收费标准:,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前(含),均免费变更,不限次数;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内及航班离站后对应舱位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10%变更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前(含),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10%变更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内及航班离站后,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20%变更费;、Z、D、S、C特价舱不得自愿变更、升舱。;;,收取原舱位票面价与适用新舱位间票价差额,同时按各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6.㈢调整退票收费标准:,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前(含),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5%退票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内及航班离站后,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10%退票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前(含),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20%退票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内及航班离站后,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业务通告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