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规定.doc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意见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简称《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结合《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一、 基本规定(-)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相关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三)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四)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下同)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二、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规划(-)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木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依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巾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各市、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各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一)编制要求矿山企业应编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并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变更、延续时,应当提交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新建矿山企业,采矿权中请人中请采矿登记时,同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并报审。已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应在2010年12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治理方案》并报审。已编制《治理方案》的矿山,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矿权中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编制《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采矿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已获得采矿权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并经原审查机关审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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