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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大发人〔2009〕28 号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促进我校学科队伍建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
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流动站的设立
第三条流动站是指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第四条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
列;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实行集中
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博士后管理工作体制
第六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由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
各学院(系、独立研究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学科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学校加强与全国博士
后管委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联系,加强与校内各单位、流动站之间的交流,理顺工
作关系。
第七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科
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外事处、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
成。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九条流动站应组建管理工作班子,实行主任负责制。流动站设主任 1 名,由分管博士后管
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单位分管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单位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流动站负责人要切实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责,监督检查博士后
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确保程序规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条各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流动站及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招收博士后人员的
研究所(中心)也应落实专人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享的流动站,各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
观念,实现整体联动,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在站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合作导师人事关系所在单
位。
第十三条博士后人员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评审会等工作由各所在单位或企业
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四条博士后人员的类型
(一)学科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
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学科博士后包含由外单位委托培
养的、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
(二)企业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江省
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或科研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
后人员。企业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或基地管理,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或基地进行。
第十五条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二)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
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人员,也可以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依
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教授或研究员,以及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
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可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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