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单位) 20091127(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200 9年11月2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11月 2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 现予公布,自 201 0 年2月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1月 27日第一条为了推动义务植树活动, 增强公民国土绿化意识,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的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任务, 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 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 应当参加义务植树。前款所称适龄公民, 是指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有组织的参加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的绿化活动或者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其他公民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义务植树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义务植树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组织林业、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义务植树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制定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在义务植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 增强公民的义务植树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综合实践课程, 进行义务植树教育。第八条每年的四月十日至十六日为自治区义务植树周。各地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集中组织义务植树。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义务植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其所在地的农牧民参加义务植树。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其所在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无业适龄公民、居住一年以上流动人员参加义务植树。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 将义务植树任务逐级下达到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旗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义务植树任务分解到本行政区域内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 并应当载明义务植树数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第十一条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 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至二个劳动日的与义务植树相关的活动。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除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植树造林生产任务外, 还应当承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第十二条义务植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参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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