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设立 股份公司募集设立[ 案情] 1966 年4 月,某市经济协作发公司与长征汽车集团公司(私营)等3 家公司订立了以募集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募集设立。同年 5月6日, 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组建该公司。3 家发起人公司按协议制定章程, 认购部分股份, 起草招股说明书, 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由于该汽车配件公司发展前景光明, 所以股份募集顺利, 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经约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后,发起人认为已完成任务,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经股民强列要求才在 2 个月后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为图省事,只通积了代表股份总数的 1/3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 问题]1. 汽车配件公司的募集设立存在什么问题? 2. 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 分析]1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人以上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仩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可少于 5人, 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本案中,不属于国企改建的形式,发起人 3 家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 2 .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 30 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方可举行, 本案中, 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 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同时, 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一人公司设立[ 案情] 2000 年6月 22 日,范某个人筹资 50 万元,以另一自然人郭某为挂名股东, 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金为 50 万元, 公司章程记载范某享有 60 %的股份, 郭某享有 40 %的股份。A 公司成立后, 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欠 B 公司货款 60 万元,B 公司经多次索要无望,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A 公司归还欠款 60 万元。在诉讼过程中, B 公司经调查取证,发现 A 公司实际系范某一人出资设立, 郭某是虚设股东, 于是变更诉讼请求, 要求法院否认 A 公司的法人资格, 确认 A 公司为范某的个人独资私营企业, 并请求范某对 A 公司所欠 B 公司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 A 公司对 60 万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理由是: A 公司是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清偿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范某对 60 万元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理由是: A 公司的成立不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成立要件,其设立具有根本瑕疵,实质上等同于公司未成立,工商部门的登记系错误登记,根据< 公司法)第 206 条的规定应撤销公司登记, 由实际出资人范某对 A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问题] 哪种意见正确? [ 评析]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须经过股东资格及人数审查、制定公司章
国际商法 公司法案例.doc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