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加快了城市建设,提高了人们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作为副产品的垃圾,处理不当势必造成了环境污染,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为创造一个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象山县政府对环卫事业一直非常重视。近年,象山县环卫建设发展迅速,环境改善明显。但还存在不足,如资金短缺、环卫设施用地难以落实等,使得环卫建设相对滞后于城市发展。随着新一轮城市总规确立的城市发展战略,随着环卫科技的不断进步,有必要在新的背景下编制合乎时宜的环卫规划,以便更好地指导象山县环卫建设,使象山县环境卫生符合《象山县域总体规划》提出的环卫目标,达到;使本规划成为象山县未来15年环境卫生管理及其相应设施建设发展的依据和蓝图。《象山县域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即象山县域范围,现辖10镇、5乡、3个街道办事处,分别是石浦、西周、贤庠、大徐、涂茨、墙头、泗州头、新桥、定塘、鹤浦等10个镇,黄避岙、东陈、茅洋、晓塘、高塘岛等5个乡,丹东、丹西、爵溪3个街道。,并由三3个街道办事处组成中心城区,县政府驻中心城区。据2005年土地利用详查变更数,。其中,,占73%;,占13%;,占14%,均列入规划范围内。:2009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25年。本规划中大多采用2008年统计数据作为基础数据。、国家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相关部门规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行)3、国家和部门有关标准、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J406--2005)《生活垃圾中转站技术规范》(cJJ47—2006)《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l4--2005)《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生活垃圾产量和构成成分调查规范方法》(199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l7—2004)《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l6889—199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l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4、上层次规划及政府文件《象山县域总体规划(2005-2020)》《象山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2006-2025)》以及其它各乡镇的总体规划。。以建设生态城市为目标,大力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垃圾填埋数量,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的统一。以人为本原则。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到最终处理实施全过程管理,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注重规划与县域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协调的原则。垃圾收运系统和处理系统的发展方向应与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协调,以提高环卫设施布局的合理性,保障环卫设施与城市整体和谐发展城乡统筹原则。垃圾最终处理设施相对集中体现在县级级别的规划,镇级规划侧重收运和镇容镇貌建设,执行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建设思路。,贯彻“环保主导”、“循环经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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