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问题及建议.doc浅谈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问题及建议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一、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的问题(一)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这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没有明确规定,对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这种立法的模糊性致使有些办案机关为了追求办案结果,采取各种对策规避立法的模糊规定,例如采取短期释放,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后再次拘传,将拘传转变为变相羁押从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为了避免造成拘传错误,不愿采用拘传强制措施。这种模糊性的规定明显有悖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它没有明确办案机关适用拘传的具体情形,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较常用的强制措施,但在适用中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1、保证方式。《刑诉法》和其他司法解释均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刑诉法》第五十四条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了规定,其中有一条要求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一些司法解释规定了保证人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对违反监督义务的保证人规定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与本案无牵连”的人意味着与本案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那么他基本上是不愿意承担这种可能被罚款甚至构成犯罪的责任。现实中的保证人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是所在单位的领导,与本案虽然在案情中可能无牵连,但在利益上则一般是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保证方式一般也是仅靠保证人的人格、信誉来保证。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保证金的数额进行明确规定,只是笼统规定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缺乏可操作性。如果保证金数量太高,部分犯罪嫌疑人无力承担,那么他们宁受羁押也不愿交纳保证金;如果保证金太低,则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威慑作用,容易造成他们畏罪逃跑等。2、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各自的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在一个案件的整体审理进程中,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总和不得超过12个月,而司法解释却作出了不同于《刑诉法》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扩大解释,实践中执行起来会导致犯罪嫌疑人长期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长期被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审理期限被无限期延长,降低了审理效率。3、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公检法均有权决定取保候审,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该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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