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时间: 2008-7-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 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第二章监理单位第七条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 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第八条成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九条省外监理单位进人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监理人员必须经登记注册,领取上岗证件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十一条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与监理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担该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章监理业务的实施第十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应当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申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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