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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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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70821( 颁布时间) 19970901( 实施时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 7年8月21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 7年8月21 日公布 199 7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维护国家利益, 保护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 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路养路费( 以下简称养路费) 是国家向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 ,依法征收用于公路养护、改建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缴纳养路费是车主应尽的义务。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养路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 授权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 以下简称征稽机构) 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养路费费源、票证使用、核销和费款解缴管理; (三) 依法征收养路费, 负责养路费缴(免) 讫专用标志牌的发放和管理,并对养路费缴纳情况实行年度审核; (四)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养路费征收稽查站, 并可以上路上户对车主缴纳养路费的情况进行稽查; (五) 对新增、转籍、过户、改装、报废、调驻车辆养路费的缴纳和减免情况进行查验; (六)对违反本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七)国家和自治区赋予的其他职责。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路费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征稽机构依法执行职务。公安、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协同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征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执法, 秉公办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征稽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 应当按规定着装, 佩戴统一制发的标志, 并出示执法证件, 使用统一规定的示意牌。征稽机构的稽查专用车辆应当安装标志灯饰和发声器。征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稽查职务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车主和驾驶员有权拒绝稽查。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属于暂定减征、免征养路费范围的车辆外, 各型机动车辆( 包括军队、武警系统悬挂地方牌照的车辆)以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应当按标准全额缴纳养路费。车主不得拖欠、拒缴养路费或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逃避缴纳养路费。第七条下列范围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 (一)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编制之内配备的, 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自用的六座以上的小客车、二十座以上的大客车、生活用货车等,按费额标准减半征收; (二) 民政部门设置的敬老院、福利院、收容所、残疾人福利企业等生活自用车辆,按费额标准减半征收; (三)拥有单线20公里以上自建、自养专用公路的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的车辆,按应征费额减征30%; (四) 城建部门的公共汽车跨行公路10公里以内的, 按应征费额的三分之一计征, 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 按应征费额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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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