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主体王权知识讲解.ppt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请求人一、概念@行政赔偿请求人指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犯,并造成(实际)损害,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的(只能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人法条梳理: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第四十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拓展思考: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联系与区别?联系:多数情况下重合,起因与目的是近似一致区别:1、资格条件2、范围3、直接目的4、资格转移范围《国赔法》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行诉法》近亲属(《最高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三、概念@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与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侵权行为人?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赔偿责任主体?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诉讼的被告?辨析:四、权利义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依法行使追偿权(二)及时受理和处理行政赔偿请求(三)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四)及时充分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我国设定原则:侵权主体与赔偿义务机关基本一致的原则五、设定模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机关: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如日本、奥地利等;(二)保险机构:国家投保的保险公司,如美国、法国等;(三)特别设立财政部门:如瑞士的联邦财政部;(四)法务部门:如韩国在法务部门设立的国家赔偿审议会及地区审议会。他山之石:六、范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机关1、单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独立主体资格、连带)以下情形中如何认定行政赔偿义务?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B、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行使行政职权C、一个以上行政机关和一个以上非其工作人员共同行使行政职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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