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概念和意义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通过一定立法程序所规定的、为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应获得的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1] 最低工资制度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 其后,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也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 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产生是由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随着二十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很快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和现代工资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最低工资则指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 当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 用人单位依法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最低工资制度还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着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维持着劳动力的再生产。实施最低工资制度, 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规范企业在工资分配中的行为, 而且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促使企业工资调整走上法制化的道路。最低工资标准的确立最低工资标准, 又称最低工资率, 它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它的确立关系着劳动者最低生活水平的维护,是最低工资立法的核心问题。目前,在世界各国,最低工资标准的确立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如美国。二是在立法中不直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 而只规定确立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和具体规则,并授权有关机构确定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多数国家都是采取了这一方式。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报国务院备案。可见, 我国并不是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因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 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人口、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确定,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而我衡, 导致难以实行统一最低工资标准。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完善国外的最低工资制度起源比较早, 我国虽然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并在 1984 年就已宣布批准承认国际劳工组织 1928 年通过的《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但直到 1993 年 11月 24 日才由劳动部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制定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1994 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确立了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 2004 年3月1 日颁布并实施了《最低工资规定》。自此,随着 2004 年 11 月西藏颁布本自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其实施以来,发挥了很大的效能, 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了社会成员的生存权。但是, 由于法律规范、运行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
【最低工资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