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立法的思考.doc随着当今全球社会的发展,人们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越发激烈,世界各国对于这个问题都持谨慎态度。其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声音。有人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相反的另外一些人觉得安乐死侵犯生命权,不应该合法化。在国内现行立法实践过程中,有的法院引用《刑法》第13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做出无罪判决;而有的法院则引用《刑法》第232条的规定,认定被告犯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减轻处罚。各地模式的不统一显然违背了“在相同情形中,所有的人都应当得到同样的对待”的治法原则,有必要通过立法做出统一规定。总之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已迫在眉睫,建立一个有序的安乐死制度以及在立法上真正认可安乐死,是我国立法的必然趋势。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我国现行法律我国立法SummeryWithtoday'sglobalsociety'sdevelopment,peoplediscussabouteuthanasia,worldragedforthisproblemarecautiousattitudewhichhasappearedintwodifferentsoundssomeonesupportlegalizedeuthanasia;Insteadsomeotherpeoplefeeleuthanasiaviolationoftherighttolife,,somecourtcitedthecriminallawarticle13butobviouslyincidentalharmtheplotis,don'tthinkthatwasacrimeregulation,makethenotguiltyplea;Andsomecourtisquotedcriminallawthe232regulation,mittedintentionalhomicide,,allpeopleshouldgetthesametreatment,,legalizedcreateanorderlyeuthanasiasystemandinlegislationapprovedeuthanasia,isreallytheinevitabletrendofourcountry"'sexistinglawsChina"slegislation第1章什么是安乐死 1第2章安乐死在国外的发展以及实施 2第3章对安乐死的评价 31国内反对安乐死的观点 33关于对安乐死的解释 4第4章我国安乐死的发展趋势 61完善我国安乐死制度的具体措施 6参考文献 8第一章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死亡形式,学术界至今对此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在我们目前比较普遍的认为“安乐死是换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它的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呈现在一种良好的状态,以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达到舒适或愉快,即改善死者濒临死亡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⑴虽然对于安乐死的各种定义都有不同,但它们本质类似,安乐死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患者必须是患有不治之症,在现代医学最先进的治疗条件下己无法医治,患者的生命难以挽救的。第二,必须是患者不堪忍受疾病折磨的痛苦或者其亲属不忍看到患者深受病痛的折磨,而真诚地向医务工作者提出请求,委托采取某种无痛苦死亡措施的。第三,对患者实施无痛苦死亡行为的人,只能是受委托的正式医生,而非其他任何人。第二章安乐死在国外的发展以及实施事实上安乐死,在国外的发展已经经过了一段较长的历史。1906年美国俄亥俄洲诞生了第一个安乐死法案。荷兰是唯一一个使安乐死全而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是继荷兰在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同时瑞典、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特殊情况下认可被动安乐死,诞生实施条件十分严格,且一般只有通过司法程序裁决才具有合法性。实际上各国对被动安乐死的意见基本
关于安乐死立法的思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