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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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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合理拓展城市公园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园服务质量与效率,向广大游客提供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公园内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就是指政府投资建设与管理、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良好园林景观与较完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与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就是指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公园内配套服务项目的行为。第五条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经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负责授权管理范围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实施与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公园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配套服务设施与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与格局。公园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公园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的配套服务项目应严格控制经营类型与规模。第七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匾、装饰装修、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性质、功能、整体环境等相协调。第八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配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游艺服务等。经营项目应按规定明码标价。第九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设立私人会所,即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二)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她情形。第十条支持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领域,提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品牌化连锁经营、整体打包专业化运营模式。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编制项目计划: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根据公园配套服务的需要,提出经营项目设立申请,制定经营项目设立计划、实施及运行管理方案。(二)征求公众意见: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应采取听证会、媒体公示、园内公示等至少1种形式,将拟定经营项目设立计划、实施及运行管理方案向公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征求的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方案论证的参考。(三)组织方案论证:由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与专家,结合公众意见对经营项目实施及运行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确定经营主体: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项目经营者,并将最终结果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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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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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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