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doc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说明:本规定是改革开放初期刚恢复集体业余电台时制定的,比较老,其中第一章、第二章的部分内容、第四章全部内容等己由国家无委/国家体有总局和国家无委/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的1992年《个人业余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及2001年《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电台管理暂行办法》重新规定,请参阅这些规定。但后来新规定中没有重新规定的内容,例如关于呼号的规定等,现在仍旧适用。于业余频率的分配,2002年信息产业部和解放军总参某部已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本规定附件中的内容仍旧正确,但不完全。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体委、国家无委1982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活动,可为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学习和研究无线电技术的实践阵地,有利于丰富青少年的科学知识,增长才干和培养人材,并有利于增进国内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交流技术。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业余电台活动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业余电台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为了试验收发信设备、进行技术探讨、通信训练和比赛而设立的电台。只设收信设备者为业余收信台。第三条业余电台分集体电台和个人电台。电台设备由团体设置,并由设台团体使用者为集体电台。电台设备由个人设置,并由其木人使用者为个人电台。根据我国情况,目前只准设置集体业余电台。第四条业余电台只能与规定的国内外业余电台进行联络。第五条业余电台活动由各级体委(对外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所属各级无线电运动协会)负责组织领导。第六条省、市、自治区以上体委可用所辖之集体业余电台播发无意义通播报,组织业余无电线训练或竞赛。第七条在正常情况下,业余电台不得为任何个人或团体传递信件,公文及业务文件。在遇到“SOS”或抢险救灾时可应急担任临时通信任务,但事后必须报告。第二章设置使用第八条业余电台的设置、使用、迁移、停闭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规定实施。第九条设置业余电台时必须由设台单位(包括中央、国务院的所属单位)提出中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体委审核,然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第十条业余电台的发射设备,如需在市区内设置,应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说明理由,有关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要求。第十一条经过批准的业余电台必须按《无线电台执照印制、核发暂行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才能启用。并应将办理执照的资料报国家体委备案。第十二条集体业余电台应设有台长(可兼职)和必要的教练或管理人员。更换台长时,原台长已离去,新任台长未到职以前,必须指定一名教练临时负责,否则,电台应暂时关闭。第十三条业余电台的值机人员必须持有“业余电台值机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由国家体委统一印制,省。市、自治区体委或其指定的单位核发。证书暂分一、二、三、四级。四级证书只能在业余收信台上工作,、7赫频段进行工作,二级证书可在联络台上用全部业余频殷进行工作,一级证书可用自己的呼号在集体电台上进行工作。各级值机员的考核办法及标准由国家体委制定颁发。第十四条持有证书的爱好者到集体电台工作时,必须有该台的教练在场共同值机。第十五条目前在144兆赫以下的各个频段,除国家体委指定的业余电台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用话对外联络外,其它业余电台一律不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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