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有 22 种合同不需要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 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工作中常见的 22 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 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 不再签订购销合同, 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 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 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 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 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 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 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 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 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 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 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 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 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 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 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 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 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 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 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 根据国税发[1991] 第 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在货运代理业务中, 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 第 155 号、国税发[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 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 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根据财税[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税三( 1988 ) 776 号文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 会计、审计合同根据( 89) 国税地字第 034 号文规定, 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 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 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的委托, 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 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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