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流程及其单据处理教学案例.ppt外贸、单证员考试重点:信用证业务流程及其单据处理第一节信用证的开立与通知一、信用证的开立(一)信用证的开立基础信用证业务起始于进出口双方买卖合同的签订。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开立基础,是进口人凭以申请开证、出口人凭以审核信用证的依据。当进出口人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一般应同时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对信用证的开出时间、开证行、信用证的种类、金额、到期日和到期地点等作出明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一般应对开证行的资信地位作出必要的规定。例如,规定信用证应“通过出口人可接受的银行开立”,且随着具体交易的不同情况,对信用证种类的要求也有不同,故而在买卖合同中须明确信用证的类别。,应在实卖合同中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信用证金额一般规定为发票价值的100%。但如果涉及额外费用需在信用证金额外支付者,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信用证应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免影响收汇。,又称“信用证的有效期”,是指开证行承担责任的期限,故而应该明确信用证的到期日。到期地点是指即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应向何地的指定银行交单为准。为便于出口人掌握时间,一般都应规定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二)进口人申请开证买卖合同签订后,进口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向本地的出口人可接受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开证时,进口人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做的工作包括:,则不须交付保证金或抵押品;若开证金额大于授信额度,则对超过部分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金或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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