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规委会送审稿)四川省新视野城乡规划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八月目录HYPERLINK\l"_Toc333477322"第一章总则 1HYPERLINK\l"_Toc333477323"第二章职能与规模 1HYPERLINK\l"_Toc333477324"第三章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2HYPERLINK\l"_Toc333477325"第四章地块划分 4HYPERLINK\l"_Toc333477326"第五章土地使用强度及建、构筑物规划控制 5HYPERLINK\l"_Toc333477327"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6HYPERLINK\l"_Toc333477328"第七章绿地规划 7HYPERLINK\l"_Toc333477329"第八章城市设计导引 8HYPERLINK\l"_Toc333477330"第九章市政工程管线规划控制 10HYPERLINK\l"_Toc333477331"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规划 11HYPERLINK\l"_Toc333477332"第十一章“色线”规划控制 12HYPERLINK\l"_Toc333477333"第十二章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建议 14HYPERLINK\l"_Toc333477334"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标为了贯彻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统筹安排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容量提供技术依据和措施,特制定本规划。《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关法规、条例、技术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50137—2011);5.《四川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川府发〔2007〕37号;6.《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7.《眉山现代工业新城总体规划(2012-2030)》8.《眉山金象化工产业集中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7年版);9.《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8〕24号;10.《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第三条规划适用范围《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该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指导性文件,在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一切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但本规划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而不作为任何施工依据。第四条规划成果内容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包括规划图纸和图则,附件包括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图纸和说明书是文本的技术支撑。文本和图则是眉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区内进行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第五条规划标准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依据国家和眉山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结合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本规划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四川省及眉山市的有关规定。第六条规划批准及变更本规划经眉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行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如需进行修改,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眉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本规划文本有“下划线”文字为强制性内容。第二章职能与规模第九条规划职能以天然气化工生产合成和产品深加工为主体,以石油化工为重要补充,以精细化工为发展方向的现代化高科技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第十条规划规模人口规模:。用地规模:规划范围东至通济堰、现状成昆铁路、规划污水处理厂、规划君乐路和现状成乐高速公路,南至规划化工路二段,西至规划化工路一段和象耳镇界,北至象耳镇界和醴泉河,。第三章土地使用性质控制第十一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50137—2011)的规定。本规划用地性质一般划分至小类。第十二条各地块界限及面积一般不得变更,以街坊、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各用地界限可根据建筑和其他设施布置作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图则》地块中所规定的有关指标要求。第十三条用地性质确定应符合城市用地布局规划,原则上各大类用地不得变换,对于功能性质相近或相互无干扰的类别可以有条件混合使用。同时,允许用地性质具有一定弹性,在小类或中类的范畴里适当变更,并通过用地相容性和建筑与用地相互适建来反映规定。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相关分析论证,并经专家评审,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小类性质变更须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可以有期限、有条件地更动、租让占地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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