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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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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省《实施细则》和本规定,需要垫付丧葬、抢救费用、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由江门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人民政府独立设立救助基金,并按照规定确定同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上级相关规定需要垫付丧葬、抢救费用和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由各自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第三条设立救助基金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实施细则》、本规定和各自职能履行对救助基金监督管理职责。江门市救助基金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保险行业协会、红十字会组成,召集部门为江门市公安局。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筹集第四条各级救助基金的资金按照省《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省《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资金下拨后,由江门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分配方案并提交江门市救助基金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分配数额后划拨至下辖的新会区和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第五条江门市及下辖的市、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9月底前应当制订下一年度从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资金的比例方案,并提交同级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审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联席会议审定比例提取,将相应的资金划拨至救助基金专户。第三章救助实施规定第六条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委托人、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均可以依照规定向同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第七条申请垫付抢救费用须提交以下资料:(一)《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说明文书;(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单位出具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抢救证明;(五)交通事故中的车辆登记信息及保险投保情况、保险单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或委托申请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文书。第八条申请人自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可以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并须提交以下资料:(一)《丧葬费用垫付申请表》;(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说明文书;(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单位出具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四)《死亡证》复印件;(五)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六)交通事故中的车辆登记信息及保险投保情况、保险单复印件;(七)《尸体处理通知书》复印件;属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证明。第九条申请人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丧葬费用时,应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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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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