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司法确认
姓名:常玉霞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
指导教师:马跃进
2007-03-30
摘要
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我国法学界有大量的研究成果,而且在《公
司法》中确立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也被立法所采纳。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8 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在第 20 条确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该法仅用一
条加以原则性的规定,必然使这一制度过于原则和缺乏可操作性。这种立法状
态,必然导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因为司法审判人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
可能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的认定,可能导致司法适用标准的不统一,使得案件
审理结果不公平,从而违背司法统一的法治理念;势必影响到该法律制度实施
效能的后果。
立法上的规定仅仅只是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还必须建立一些
具体的标准,才能统一司法、公正司法。鉴于此,许多学者转而对公司法人格
否认的司法确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研究正是基于这一客观存在的问题,在
借鉴国外较为成熟司法经验的同时,吸收我国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
实际国情,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司法确认标准进行研究。
本文采用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和案例分析的方
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司法确认的价值取向、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标准、
适用情形和法人格否认的后果进行了系统地论证同时还提出配套法律法规的
具体建设建议。
本文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是一个司法行为,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应当是:
体现法律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的追求;统一司法,实现司法公正;加大
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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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还要
有具体标准。公司法人格否认司法确认的基本原则包括:制裁欺诈原则;制
裁操纵原则;保护公平原则;债权人不告不理原则;实行“两阶段法”的举
证原则。
公司法人格否认司法确认的具体标准,在学界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各种观
点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都与价值目标相一致,本文取各种观点之所长,归纳
以下五个标准: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损害公司债权人;公司人格混同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者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利用公司
规避法律义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社会责任方面的确
认。
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后果,包括对公司的后果和对股东的后果。对公司的
后果:独立人格依然受法律的承认;对股东的后果: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否认公
司的独立人格,而将公司与其背后股东的人格视为一体,因此,应让公司与其
背后的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司法确认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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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ories on 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ystem a lot of
achievements were made in our law field. And the suggestion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under pany Law has been adopted by
legislation. At the 18th session of the tenth NPC on , 2005, the
system was identified in article 20 pany Law. As a legal
regulation, the law which applies only one regulation will inevitably
cause the law to be infexible and impractical. This legislation will
unavoidably lead to the following consequences in the practice of
judicial trial: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different judicial convictions,
different criteria, unjust trial and then unified jurisdiction of rule of law.
All this will undoubtedly affect the effect of the legal system.
The 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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